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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一支持抗诉案件获成功改判
时间:2018-09-07 15:44:00  作者:叶敏 蔡佳卉  新闻来源:九江检察  【字号: | |
     8月31日,由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徐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成功获得改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这是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又一可喜成绩。

柴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持械纠集同案被告人与他人斗殴,其中朱某某将对方一人砍成重伤,认定朱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某等五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朱某某劝说朱某和王某两名同案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两人确已去公安机关了,行为符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可以认定立功。判决书对全案认定了主从犯,并因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遂依法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其余各被告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一至两年不等刑期。

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提出抗诉意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后,认真审阅所有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准确,认定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正确。但是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具有劝告两同案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但不是劝两人投案自首,但这一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调查询问是公安机关了解、查证、咨询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项侦查措施,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中劝告同案犯投案自首这种行为,不应当扩大理解。因此,认定朱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是错误,遂支持柴桑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抗诉意见。

8月23日,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九江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熊少健同志列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2018年第五次审委会,讨论研究该案件议题并依法发表检察机关意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直接撤消了一审法院部分量刑,改判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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