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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做客九江新闻广播《党风政风》栏目
时间:2017-11-30 17:1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8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一敏同志一行七人做客九江新闻广播《党风政风》栏目,现场接听广大听众热线,解答听众疑惑。

    

上线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嘉宾: 

吴一敏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刘士豪 公诉处处长 

陈 琪 民行处副处长

李 磊 侦监处副处长

王海辉 公诉处副处长

卢震安 控告申诉处检察官

邬国亮 反贪局检察官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职责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吴一敏(左) 


 

1一问 

1

热线张先生:亲人把别人打成重伤,没钱找律师,能申请免费辩护吗? 

 

公诉处副处长王海辉:你所说的申请免费辩护其实是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请律师的,可以由本人或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查询。
 

2二问 

2

热线李女士:刑事案件中,开庭时被告人可否手持书面资料为自己辩护? 

 

公诉处副处长王海辉:你说的开庭时被告人拿书面资料为自己辩护是可以的,你所说的这个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被告的法定权利,除辩护权外,法律规定被告人还享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外,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享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被告人在自己行使辩护权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律禁止性规定。

3三问 
 

3

热线李先生:我是盲人开按摩店,2016年一位客人来按摩,我感觉到他个人身体状态不对劲,建议他去医院,帮他拨打120,后来客人带人来按摩店闹事,恐吓我,敲诈我。今年9月份我接到法院的起诉通知书,请不起律师,就到司法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为了了解我的情况打电话问了鉴定机构,在通话过程中,我听到了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说那个起诉我的人是客人大哥的小孩,这句话我录下来了。起诉人说因为家里穷没钱请律师,于是也得到了司法援助中心的帮助。但是在10月9号案件审理的时候,起诉人声称他工资有8000元,要我赔偿每个月误工费8000元。现在我该怎么办?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一敏:李先生现在进行的是一个民事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李先生在审理过程中担心: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由于一些不正常的原因导致材料不公正,会引起李先生权益受损。二、这个案件对方会找一些关系干扰审判,导致不公正的判决。那么针对李先生担心的问题,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首先,鉴定机构如果违反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违反事实的鉴定材料,导致法院不公正裁判,必须予以纠正。构成犯罪,我们公安、检察机关可以查处,但必须有依据。第二,建议李先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把这些问题一一告知律师,律师可以向审判的法官进行反映,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如果发现这里面有渎职犯罪,可以分别向检察机关或者国家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报案,由这些机关进行调查,维护好权益。李先生,你可以到我们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处反映,控告申诉部门会根据职能分工转到相应的部门去处理。

4四问 

4

网友:我的朋友承包一个采石场,经常有当地小青年前去骚扰,不给好处就把路拦死,导致生产无法进行,请问可以用破坏生产经营罪告他们吗?
 

公诉处处长刘士豪:根据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您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合本罪名的构成,因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破坏行为。虽然刑法规定了其他方法,但该方法应当与刑法明定的两种方法相类似,阻碍车辆通行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这两类行为不具有类比性。但是根据刑法第2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您所反映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符合以上条件的,则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五问 

5

网友:三年前我一个熟人向我借了20万元,说去做生意,但是后来再也联系不上这个人了,我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侦监处副处长李磊:对于公安局不立案的案件,可以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给予书面材料,如果对这个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有多种救济措施:一是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可以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投诉,对该线索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我们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要提出的是,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构成犯罪,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则应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这位听众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带上材料来联系当地的检察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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