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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18-08-31 11:17:00  作者:  新闻来源:九江检察  【字号: | |

8月30日上午,九江检察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3月,武宁县新宁镇桐林村长城液化气站对面建立了一家铅蓄电池冶炼厂。殷甲、殷乙、胡某等三被告负责冶炼厂日常经营管理,其中殷甲负责全面管理,殷乙负责进出货物管理和工人工资结算等方面,胡某负责后勤管理和部分进出货物管理工作。该厂无厂名,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厂先后雇请多名工人拆解废弃铅蓄电池,用拆解的铅蓄电池焚烧提炼铅锭并予以出售,从中非法获取利润。该厂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冶炼废渣不经处理露天堆放,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7月,该冶炼厂共拆解处置废弃铅蓄电池382.69吨。武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冶炼厂进行查处,扣押了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91.86吨,现场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8.77吨。经环保部门认定,查获的废弃蓄电池及冶炼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为查明冶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冶炼厂非法拆解废弃铅蓄电池382.69吨,冶炼过程中向大气排放铅尘、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68.30万元。冶炼废渣及剩余废弃铅蓄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具有危险性,应依法及时处置。

九江市检察院认为,本案冶炼厂的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三被告对冶炼厂的具体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本案环境损害结果,依法应当对本案环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九江市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68.3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的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处置则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处置费用,共同承担为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5525元,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

九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海鹏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请。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将积极承担环境损害修复义务。

九江市检察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组织全市基层单位观摩本次庭审,九江市普法办组织了全市十余家行政单位人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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