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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与完善
时间:2017-06-28 09:59:00  作者:王国兰  新闻来源:濂溪检察  【字号: |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执法的终极目标。作为衡量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尺度,案件质量始终与检察工作发展相伴相随。在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近两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践, 剖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现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性质、作用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
  近两年,九江市、县两级院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活动,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不断完善,评查成效日趋显现。以2015年为例,市院集中组织了三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共计评查各类案件2558,发现并通报评查案件存在的各类问题33个,评出8件不规范案件。市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范围广涵盖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监所、控申所有业务部门,涉及立案监督、发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追捕、追诉、不捕、不诉、职务犯罪查处等各项检察业务。评查内容全涉及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及笔录制作、风险评估、文书送达、卷宗装订、涉案款物的扣押、保管和处理、办案安全防范执行情况等诸多方面。评查覆盖率高以庐山区院为例,在承办人全面自查所办结案件的基础上,市院组织评查。庐山区院一季度案件办结案件94件,评查94件,参评率为100%,二季度办结 案件101件,评查40件,参评率40%,三季度办结案件94件,评查77件,参评率95%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

案件评查实践上看,现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具有以下性质:

1、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案件评查的对象是已办结的案件,起诉案件办结的标准是法院已判决生效,从这一点看,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非程序内的监督,并没有介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而在于指导检察官依法正确办案。

2、案件质量评查一种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质量的自查自评,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检察权的一种自我评价,是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的内部监督机制之一。

3、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是综合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参与人员多,是案件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办理的各环节进行管理,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切实落实整改,研究执法质量的现状及发展态势,使管理目标更明确。

()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

案件质量评查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法管理工作的内在水平。

1、规范办案作用。规范作用是案件质量评查最主要的功能。通过对案件的卷宗进行评查,查找案件存在的瑕疵,形成案件通报制度,对同类型的错误予以纠正,以此来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作用,促使办案人员在以后的办案中认真办案,严格规范。

  2、质量监督作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以加强案件管理为目标,把案件质量管理纳入科学的轨道,能减少和杜绝检察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3、考核评价作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察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与检察官晋升、奖惩及年终考评挂钩,促使检察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4、模范导向作用。通过对办结案件的评查,培养检察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检察官正确办案。发现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倡导好的执法方式、方法,总结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检察官素质。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效应但是在案件评查具体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案件评查认识不到位,案件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评查部门不统一、标准不尽一致等等。这些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应达到的社会效果。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一是案多人少的现象严重,承办人整日忙于办案,部分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同时案件质量评查员也在基层院业务骨干中抽调,加重了基层办案工作量,对此部分检察官在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有所抵触。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检察院主要以办结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对事前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不统一,权威性不够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最难的就是对评查标准的把握。因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未出台正式实施办法,统一评查标准,部分检察院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并推出案件质量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但是内容都过于笼统、原则,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能保证评查的统一性,使评查标准无法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并成为指导案件评查的依据。

3、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大多数检察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专业人才库,但该机构非常设机构,往往是由院内各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只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才召集在一起。这就使得案件质量评查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案件质量评查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案件质量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

4、案件质量评查的深度不够,评查结果的指导作用不强。评查员一般将重点放在比较容易发现的文书瑕疵和笔误上,很少从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对程序性问题的评查一般也仅停留在期限性问题上,而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评查的很少。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一方面评查人员不固定及评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方向不同,不熟悉所有的检察业务,无法发现较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评查案件数量多、时间紧,评查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故而实体性问题经常被忽视或一带而过。

三、建立完善的案件评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

案件管理部门配备品行良好、业务精通的资深检察官专门对案件管理和评查工作负责。依托信息化技术,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化的评查,切实履行好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对评查人员提供必要学习培训机会,确保他们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设置合理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

一是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但不宜过度介入办案过程,干扰办案人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一般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和评议,是一种事后监督。为便于监督管理,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除固定的大规模全案评查外,可以灵活、随时抽查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已审结案件,也可以只针对单一诉讼环节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

二是细化评查细则和标准。制定的案件评查标准不但要具有针对性,同时还应全面周密、包括检察执法的全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可操作性;既包含实体,又要兼顾程序。只有细化各项评查内容和项目,才能使评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全面。

三是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即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法律文书、卷宗严格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对全案进行质量评查。将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全方位、立体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

一是明确质量问题,区分差错责任。对于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差错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由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申辩制度,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办案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是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惩戒虽然也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方式,但案件质量评查不同于错案追究,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而不是为了追究错案责任。因此,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注重评选优秀案件,对优秀案件予以肯定和表扬,以激励检察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四)加强评查结果的运用转化

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对评查出有差错的案件,组织资深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订具体解决方案,加大对评查结果的利用和转化。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警示作用,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率降至最低。对普遍性、倾向性、类型化的问题,建立评查与调研互动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加以解决。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坚持评优与评差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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