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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5-17 17:35:00  作者:  新闻来源:九江检察  【字号: | |

  在我国成文法背景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创新。2010年7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制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正式取得了法律地位,案例指导工作进入新阶段。2019年4月17日,高检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予以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案例对检察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重塑性、重构性、根本性变革,“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形成后,高检院更加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功能 

  案例指导工作是规则产生的一种重要的模式。相对于通过立法活动提供规则而言,司法活动创制规则这种途径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当然我国目前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其他国家的判例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不仅不同于英美的判例法,而且也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在承接司法解释的功能。但由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并由最高法、最高检来颁布的,因此它的数量是很有限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制度都不能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案例指导工作虽然不能直接创制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提供一种认定犯罪更为细则化的规则。案例指导工作所创制的规则,相对于刑法规则来说是更加细则化的一种规则。因而,指导性案例既能够为检察机关处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规则,另一方面又能保持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致。 

  、案例指导工作的意义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检察机关因应形势发展变化,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一是案例指导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差异较大等,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信。发布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可以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参考,促进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基本统一,处理结果上相对一致。用案例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有利于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二是案例指导有利于彰显法治精神2018年以来,高检院改编了指导性案例体例,增加了指控证明犯罪等内容,并高频率公布指导性案例(目前已达二十一批),各省级检察院也发布一些典型案例,有力地指导了一线办案,起到了宣传、教育、引领等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高检院公布了10批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指导了一线检察官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提供参考,也是给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对潜在犯罪者的警示震慑。制发案例,以案释法,推动把司法政策理解、执行到位,向社会各界展示党中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彰显法治精神,助推全面依法治国。 

  三是案例指导有利于引领社会进步案件指导工作,实际上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制发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每批典型案例公布后,都是法治宣传的生动教材,不仅有力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而且案例的直观性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教育当事人和公众自觉服从、认同和支持司法处理,促进形成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四是案例指导有利于服务全局大局通过发布案例,把法律确定的行为规则更直观展示出来,为人民的行为提供指引,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和消除社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也有利于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政策导向,以司法个案的形式更好地让大家理解、接受。案例指导工作根本是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司法检察办案需要,着眼于社会关注,更好地服务全局大局。 

  三、指导案例的选择与发布 

  指导性案例一般具有问题普遍性、观点争议性和案件代表性的特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注重敏锐性。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和变革的转型期,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但因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打击此类犯罪,需通过“两高”制发指导性案例加以指导。而高检院的指导案例来源于基层,因此,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当增强敏锐性,在办理新型案件时,要注重理论研究和司法质效,善于总结,做好报送典型案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层报高检院,以便选用并指导司法实践。二是注重时代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多期待,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案例指导工作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刑事政策,提供优良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为此,基层检察院推荐备选案例时,要注重时代性,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焦点、热点、难点案件,认真予以挖掘。三是注重典型性。实践中,案件罪名庞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选择推荐指导性案例必须注重典型性。首先是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主要选择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其次是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主要选择在法条适用、法律理解上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三是指导办案工作的典型性。主要选择在办案中已取得成功经验,对办案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案例指导工作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对一线办案工作进行指导,为更好地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在发布指导安全一是要及时。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面对新型案件或法律政策难以正确把握的案件,急需上级检察机关加以指导,以利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做到案结事了。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要急基层之所急,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使基层检察机关有例可循。二是要规范。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要做到事实清楚、描述客观、重点突出、分析透彻、行文简练、语言通俗、格式规范、风格一致,使人一看便知、一学就懂,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和可操作性。三是要公开。公开才能公正。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要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媒体进行公开发布,让全民知晓,进而达到全民适用、全民遵守。 

  四、指导案例的效力与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判例法的效力。指导性案例是一种类似于案件处理标准的参照物。但是,指导性案例并不取决于检察官的自由选择,而是一种“应当参照”的标准。具体来说,第一,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所有的检察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来进行审查。第二,“参照”是指在没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时,检察官对于同类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审结。第三,“参照”还表现在,检察官可以在说理部分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论证。第四,参照的内容并不是指导性案例的全部内容,而主要是其判决理由,也就是判决中具有一般性、指导性的关于适用法律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案例的根本在于使用。案例发出之后,如果没有得到运用,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例的运用必须做到“三强化”:一是强化自觉性。要进一步提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增强案例运用的自觉性。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作为业务建设内容认真组织学习,检察官要主动学习,掌握精髓,在办案时必须强制检索、参照适用,真正把案例用起来,用于指导办案工作,提高案件质效。二是强化针对性。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等方方面面,检察官在参考、适用时要注重针对性,只能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适用。三是强化共识性。最高法、高检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其效力不同于司法解释,且只是在本系统内参照适用,由此带来检、法认识不一致、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为此,检、法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使最高法、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能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 

  五、指导案例的培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古人云:凡预则立,不预则废。指导性案例一般都是精品案件。要想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件,从办案伊始,就要全方位进行策划,把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细节都做好、做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强调全面性。指导性案例的办案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办案中要强调全面性,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要注重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实效性,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提升指导价值。二是强调创造性。指导性案例要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序拓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强调实效性。指导案例要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为达到上述要求,在办案中,要做到查微析疑、讲求亲历性,准确把握政策,精准适用法律,提升案件质效,办成标杆案件,用于指导实践。 

  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理念转变、总结推广工作方法、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检察工作,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董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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