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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时间:2022-05-18 10:01:00  作者:黄芳艳  新闻来源:永修检察  【字号: | |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影响恶劣。性侵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言词证据多、客观性证据少、证据多呈“一对一”情形等特征,并且案件在证据提取及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2014年以来永修县院办理性侵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要素及办案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证据审查思路。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概况  

  2014年至20198月份,永修县检察院共受理、审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14,占受理性侵案总数的73.7%。从罪名上这些案例主要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罪 

  (一)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在统计的14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奸案8件,占比57.1%,猥亵儿童案6件,占比42.9%,案发数量总体呈上升的趋势,且案件总数逐渐增多。 

  (二)罪名认定情况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8件强奸案件中,均被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审结了7件,其中认定了6件,有1件1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均支持了公诉意见中的起诉罪名。公安机关移送猥亵儿童罪6件,经检察院审查,认定并批准逮捕了5,另1件1人为公安移送之前取保候审 

  (三)案件处理情况 

  从案件的判决处理情况来看,除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以外,判处实刑的比例较高,目前已判决11件11人,其中10人被判处实刑,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说明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司法机关一贯的态度是从严掌握,重点打击。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收集、审查并运用证据来还原和重现已经发生的性侵害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工作。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言词证据复杂多变 

  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模糊的特点,性侵案件本身就具有物证少的特征,尤其是猥亵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很少留下作案工具和犯罪痕迹,因此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就变得至关重要。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应当作为核心来分析,但对其陈述的效力考察应当慎重。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部分表达会有粗疏、模糊的特点,且有些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持续时间较长,被害人对案发的前后情况可能会记忆不清,或因情绪影响,或因年幼无知不具备完整的表达能力,其陈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如何从不确定的被害人陈述中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给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带来了困难。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多样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证明有无犯罪行为以及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对于案件认定以及进一步查证起到重要作用,但具有真伪并存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能够作为性侵案件定罪的重要证据,若其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吻合,便可以初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再运用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但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反复翻供或者坚持无罪辩解的情况居多,此时则需对其他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把握。 

  上述14起案件中,完全认罪的有11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庭审阶段,先认罪后翻供的1件,还有2件嫌疑人始终不认罪。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多样性,为性侵案件证据的审查增加了难度与风险,需要司法人员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明辨真伪。  

  3.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上述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完整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其中一些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同步讯问视频,而被害人、关键性证人的同步询问视频基本都是缺失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辅助性证明,不仅是证明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情形的依据,而且在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陈述反复变化时能够发挥较好的效果。性侵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反复的问题较为常见,如若一贯供述稳定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突然翻供,在没有同步讯问视频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公诉方被动,倘若此时其他证据瑕疵无法补正,就会造成定罪困难的局面。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采集必不可少,如此方能降低诉讼风险、增强指控力度。 

  (二)客观性证据存在瑕疵  

  鉴定材料的提取、流转。审查案件中发现,检材、样本的流转存在诸多瑕疵。如,提取 DNA样本的相关笔录不完善;部分案件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没有对应的提取笔录,侦查机关仅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一些 DNA样本的保管、流转过程无法证明该样本是否完整。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思路 

  为了准确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人员应以科学的办案方法为指导,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打击犯罪。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应明确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思路。 

  (一)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分析重点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重点审查分析的是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告发动机是什么、是否存在影响被害人如实陈述的其他因素(如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名誉、人身安全感等),这些因素的叠加会对被害人产生微妙的影响。对于被害人行为合理性的问题,检察人员通过对被害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来辅助判断其性观念和行为习惯。关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细节上有夸张、矛盾的问题,司法人员不应追求毫无疑点,而是需要在对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达到内心确信。如,本院办理的一起肖某某强奸案中,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害人伯父,案发时被害人仅11岁,被告人肖某某始终否认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一家诬告陷害,嫉妒肖某某家庭美满且有儿子。被害人的前后两次陈述虽然某些细节不一致,但是符合一个未成年年龄、性格等方面的特征,且对一个性格相对自闭内向的未成年女孩来说,非亲身经历也难以描述得如此详尽;另根据被害人父母陈述,两家并没有发生口角,也没有任何恩怨,自己家庭幸福,而被害人家妻离子散,家庭过得并不幸福,被害人一家没有理由对这位亲哥哥嫉妒、羡慕,甚至去诬陷。经承办检察人员抽丝剥茧,对所有证据全面审查,后经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特殊身份的证人证言采信原则 

  对于特殊身份的证人证言,尽管其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天然地选择不采信。检察人员应对该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日的亲疏情况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据此加强或减弱对证言的确信。如,上述的肖某某强奸案中有一位特殊的证人,即被害人亲弟弟,案发时年仅10岁,他的陈述有两次,一次是在报案当天,一个是在2017年被告人到案后作补充陈述,其陈述中的一些细节也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虽有部分出入,这符合一个未成年人年龄、心理发育程度及语言表达等特质,不影响对其真实性的认定 

  (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审查 

  首先,应谨慎审查其口供前后是否出现矛盾,若有矛盾破绽,可以从该方面下手继续突破;其次,应对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仔细审查。上述肖某某强奸案中,虽然被告人肖某某始终不认罪,但根据其供述的相互矛盾及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门诊病历手册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来看,本案肖某某强奸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型侦诉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办理侦查机构 

  性侵案件作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类型,在证据的提取和证据链条的形成上存在一系列特殊的问题与要求,加之案件本身具有隐秘性强、取证工作复杂等特点,需要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专门人员来负责侦查和审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以设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部门或者办案组,并且为其配备良好资源,如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的询问,有专业研究或专业培训的侦查人员、精神专家、心理师及有关医学专家等参与,使此类案件的调查更具专业性。 

  (二)坚持 “一站式询问 ”原则,减少对被害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提高工作效率侦查人员应强化初始证据的意识,重视被害人的最初报案。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应尽量在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一次到位,并对于询问现场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具体做法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家居录影室 ”,设立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用询问场所,房间布置尽量柔和,营造温馨氛围,一般包括客厅、会谈室、监控室、检查室、洗手间五大部分。侦查人员询问时节奏不宜过快,避免给被害未成年人造成更多压力,并且对被害人陈述有关性侵害过程及细节进行录音录像,便于之后的诉讼环节查阅;同时,在这样的场所下应完成检查、提取等工作,减少对被害人不必要的重复伤害。 

  (三)强化并规范客观性证据的初始收集此类案件客观性证据比较少,但是在侦查阶段,必须尽早全面规范收集避免流失遗漏和被排除。此外,侦查人员取证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应尽量使用地方牌照车辆、着便服,以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1.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对讯问情况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录像应当能够完整显示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翻看笔录后签字的全过程。对被害人和关键证人的询问,侦查人员也应全面、客观、详细地收集,并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留存。  

  2.人身检查。检查条件具备时,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为被害人作全面、严格的人身检查,以固定证据,在检查过程中对伤情、伤势进行拍照固定,为后续伤势鉴定奠定基础;不具备医疗机构检查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先行对被害人伤情拍照固定,之后带被害人前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查。在此过程中,应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隐私的保护。如若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身体检查具有较强的抵触心理,侦查人员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劝导。  

  3.检材、样本的提取。性侵案件现场留有物证未被破坏时,侦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全面、仔细勘查现场(包括床上遗留的各种血迹、垃圾桶里的纸巾等),提取当事双方衣物、体液痕迹、指纹痕迹、作案工具等物证,尽可能收集到所有的客观性证据。针对客观性证据提取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侦查机关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4.电子证据。针对发生在公园、酒店等有监控场所的性侵案件,应及时提取全部监控录像;针对当事双方存在事前、事后通信联系的案件,应及时调取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应对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进行扣押。  

  5.增加品格证据的收集。建议侦查机关针对疑难案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此辅助判断当事人的性观念、行为偏好和生活习惯。同时建议对于涉及性侵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科学细致的人格甄别和心理评估,并且制作翔实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参考。 

  (四)特殊案件个案参与 

  强化侦诉关系,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前指导、审前过滤,是解决此类案件认定难和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此,应建立全新的工作机制,如对于在侦查初期暴露出的疑难复杂性侵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邀请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尤其是审查逮捕阶段不批捕或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及时就个案进行沟通协调,使侦查机关更准确地把握侦查取证的方向,明确控诉犯罪的证据标准,取证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从而达到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  

  (作者单位: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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