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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检察官说法】员工倒卖公司折扣商品?当心!这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5-06-26 20:3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九江A公司与B超市是长期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双方采取寄售模式合作,即A公司将商品交由B超市销售,商品所有权在寄售期仍归A公司所有,商品售出后B超市按照约定折扣价向A公司结算。

2021年至2022年,A公司大区总监张某某与省公司经理黄某合谋,两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将本应发给B超市地方门店的7万余盒产品私自截留转卖第三方,同时伙同B超市地方门店制作虚假销售资料并按照内部团购价转款B超市予以平账,以此赚取61万元差价二人平分。2022年10月,A公司与B超市对账发现异常后报案。

鉴于张某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赔A公司全部损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共青城市检察院检察官沈星提示

寄售模式以其能很好地降低销售成本、提升销量、平摊市场风险等特点,已成为当前市场较为常见的销售模式。若企业内部存在监管漏洞,则可能导致企业人员为了逐利而实施违法犯罪,侵害企业利益。本案暴露出A公司在业务审核、电子印章使用、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存在较大隐患和诉讼风险。

1.企业人员逐利私自截留企业商品,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方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寄售模式下的商品往往有内部价甚至折扣更低的团购价,企业人员通过伪造虚假交易资料,将利用职务便利享受内部价或团购价的商品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方,实质上是利用价格差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具有隐蔽性,但本质上是职务侵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企业人员监管。该案暴露出企业内部监管存在的诸多漏洞:少数管理人员赋权过大而监督缺位;对虚假下单、促销活动价格政策等监管不力;物流配送监管流于形式,销售人员可以随意变更收货地址;未建立定期审核、反查和对账机制,财务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完善订单、促销价格等审批流程,强化物流监管制度,明确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物流公司接触,建立财务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企业对资金的全面监管。

3.企业应完善电子印章的审批流程,避免带来诉讼风险。企业电子印章与自然章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人员私自加盖电子印章所从事的市场经济行为,如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会带来诉讼风险。针对该案暴露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不规范,印章使用权限完全授权销售人员,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等问题,企业应规范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审批,明确审批流程,非经审批不得使用电子印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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