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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检察官说法】出纳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游戏充值,被判刑!
时间:2025-07-12 20:39:3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九江某民营工程公司出纳,因长期任职获公司负责人信任,兼任多家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因公司涉诉,公账被冻结,杨某某根据公司安排提供7个个人账户,另管理1个他人个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20年初,杨某某因沉迷网络游戏,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个人账户中的公司资金260万余元用于游戏充值。后杨某某投案自首,全额退赔并获谅解。

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口县检察院检察官严丹提示

资金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生命线,掌握企业资金收取、管理、支付的人员应当明慎所职,严守法律底线。企业应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效防控财务风险。本案暴露出某工程公司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诉讼风险。一是“私户公用”情况下,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个人账户中的公司资金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中,公司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公账使用,该账户内资金系公司资金,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网络游戏充值,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二是企业应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或者个人账户混用。公私账户混用,以个人账户替代公账流转资金,不仅会增加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影响企业资金安全,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三是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预防涉企职务犯罪。针对企业普遍存在资管理权过度集中单一岗位、公私账户混用、内部审计缺失等问题,应及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监控管理资金动向,定期审查财务信息,严格规范单位款项使用审批程序,避免未经企业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审批而擅自使用、流转公司款项。可以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宣讲典型案事例,形成警示、预防作用,促推员工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法治素养及守法意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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