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究>>业务探研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6 09:5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8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也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紧扣“长江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既包括对危废“产、运、倒”黑色产业链的全环节闭环追责、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盗、采、销”全链条犯罪的精准打击,也涵盖鄱阳湖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违规占用湿地经营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与候鸟栖息地的违法犯罪;既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热成像仪等智能化新型工具非法狩猎行为,也对传统祭祀用火引发山林失火行为进行处罚。既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体现了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的立法精神。

案例高度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损害担责、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的核心价值,集中展现了九江法检两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一方面,坚持从严惩处与全链条追责相结合,全面斩断危废污染黑色产业链,对产废企业、居间介绍人、违规履职人员及实际倾倒者一体追责;另一方面,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认购碳汇、增殖放流、异地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托“行政磋商+司法诉讼”机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闭环。同时,通过乡村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建议源头治理、府院联动等举措,推动“惩治—修复—预防”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落地见效,为九江“山江湖河城”一体化生态屏障建设、长江经济带高水平绿色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严某祥等四人及被告单位星某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体打击危废“产、运、倒”产业链,对行为主体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江西国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指派副总经理严某祥到该公司实控的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药业)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月,严某祥经钱某希介绍,以星某药业名义与曹某林签订虚假的CAS(水泥助剂)运输合同,将星某药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危险废物HW34)以420元/吨的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曹某林等人处置。曹某林又雇请曾某辉等人将废液运输至某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倾倒。经统计、鉴定,曹某林等人共倾倒废液3000余吨。

【诉讼和裁判情况】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星某药业、严某祥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因磋商未果,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星某药业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严某祥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星某药业、国某公司等五被告对案涉受损地块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星某药业、国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污染物随意倾倒、排放,渗入土壤、流入地表水系,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检两院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生态安全,全面斩断危废“产、运、倒”黑色产业链,对倾倒行为人、居间介绍人、违规履职牟利企业管理人员依法追责,并精准认定涉案企业伪造台账、掩盖罪证的过错,依法追究其单位刑事责任,实现全环节、全主体闭环追责。深化与行政机关协作,在生态修复、损害追偿等方面联动发力,压实危废全流程监管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法治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地见效,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防线。


曾某流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增殖放流形式恢复鄱阳湖水生生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底至2024年12月11日,被告人曾某流、刘某生、史某林、徐某荣五次使用六副三层流刺网(禁用渔具)和一艘蓝色塑料船在鄱阳湖永修县吴城镇边湖水域(禁捕水域)进行秘密非法捕捞。被告人曾某流、刘某生、史某林、徐某荣前四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出售给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的被告人雷某金、梁某洪、范某池、甘某文,收购金额48000元由曾某流、刘某生、史某林、徐某荣平分。雷某金、范某池、梁某洪、甘某文四人一起将上述收购的渔获物销售获利6000元,四人各分得1500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流、刘某生、史某林、徐某荣四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雷某金、范某池、梁某洪、甘某文四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曾某流等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流、刘某生、史某林、徐某荣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雷某金、梁某洪、范某池、甘某文明知他人出售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出售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流等八名被告人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流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鄱阳湖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水产资源,对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本案除判决八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八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或自行放流鲢鱼仔,以增殖放流形式恢复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


徐某遗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严惩利用热成像仪跨省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被告人徐某遗与马某、陆某明合谋,从外省驱车前往江西省彭泽县进行非法狩猎。三人分工明确,徐某遗提供气枪、气瓶及热成像仪等狩猎工具,陆某明负责驾驶车辆,徐某遗和马某操作热成像仪搜索猎物并使用气枪射杀。三被告人在进入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狩猎活动时,被保护区巡逻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拦停车辆,随即报警。现场查获五只猎获物。经鉴定,五只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7300元。涉案气枪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诉讼和裁判情况】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遗、马某、陆某明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修复等费用共计33025元。

彭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流窜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利用热成像仪等科技设备配合气枪实施非法狩猎的案件。与传统猎捕方式不同,行为人借助热成像仪的夜间侦搜与精准定位功能,配合枪支实施远距离射杀,作案方式隐蔽,对保护区内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本案通过刑事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的经济赔偿,有力震慑试图借助技术手段或跨省流窜逃避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郑某慧、陈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守护长江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邹某卫与郑某慧、陈某等九人(一人另案处理)共同将运力船改装成自采自运的“隐形采砂船”,在合法采区购买砂石并取得有效“砂票”后,在“砂票”有效期内,利用船上改造的采砂机盗采江砂并沿途售卖的方式出售牟利,形成了一个“盗、采、改、销”全链条跨区域犯罪非法采砂犯罪团伙。期间郑某慧等人盗采江砂共计3502.42吨,价值共计145350.43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卫、郑某慧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江砂,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浔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卫、郑某慧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邹某卫、郑某慧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是筑牢长江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长江经济带”高水平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法检两院全面查清郑某慧等人从船舶改装、现场盗采到沿途分销的全链条犯罪事实,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同步扣缴违法所得,通过精准打击此类隐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斩断黑色产销链条,有力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田某南、柯某柳等三人滥伐林木案——购买林业碳汇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被告人田某南、戚某兵与柯某柳商议,采伐柯某柳所在村组山场疫木,再出售给田某南。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田某南、柯某柳、戚某兵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为方便伐木修筑进山作业道路,擅自砍伐两处山场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两处山场林木为马尾松、杉木,林木蓄积量共计43.381立方米。

本案审理期间,法院在开庭前向各被告人送达《破坏森林资源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告知书》,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替代性修复。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柳、戚某兵通过线上平台认购200吨林业碳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其出具《赣林碳抵消证书》。

【诉讼和裁判情况】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南、柯某柳、戚某兵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南、柯某柳、戚某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积极自愿购买碳汇的情形,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案发地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及“双碳”工作,引导村民通过植树造林增加林业碳汇。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创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购买碳汇产品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以碳汇产品为媒介,村民持续植树造林以获得经济上收益,外部自然环境在日益改善的同时,家庭生活质量也因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优化,内外环境的双重提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巡回审判失火案让老百姓防患于未“燃”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余某带领下一起前往瑞昌市横港镇嵋光村竹山下后山,为余某亲属做清明,上坟时王某用火机点燃黄纸,因大风引燃附近茅草,造成山火。经瑞昌市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达到8.77公顷。经鉴定,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151523.24元,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的修复费用为76440元,鉴定费2000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失火罪,遂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生态损失、修复及鉴定费用共计229963.24元,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本案是因祭祀引发的山火,为了进一步推动绿色祭祀理念落地见效,将法庭搬到案发地,邀请当地村镇干部、村民进行旁听。瑞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祭祀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8.7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取得村组谅解,主动缴纳因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生态修复资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述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传统祭祀不当用火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落实生态修复责任,通过专项治理举措填补森林生态损害,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实质性修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托乡村巡回审判以案释法,近距离开展生态法治宣传,破除传统祭扫陋习,引导群众树立绿色文明祭祀理念,从源头防范山林失火风险,筑牢基层生态安全防线。同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悔过、积极补救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置,兼顾司法惩戒力度与人文温度,实现生态保护、社会治理与法治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


石某林等人非法狩猎案——通过无人机“坠箭”方式狩猎受到刑事处罚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石某林、涂某红、龚某林三人在修水县某乡利用无人机挂载的抛投器,从高空向地面发射钢叉远程捕猎野生动物,猎获“三有”野生动物8只。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该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的工具和方法包括猎枪、陷阱及其他危及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

【诉讼和裁判情况】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林、涂某红、龚某林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林等3人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6年6月,修水县人民法院在马家洲湿地公园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判处石某林等三人拘役缓刑,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为加强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源头治理、闭环管控,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查处无人机“黑飞”等问题25个,发布关于依法开展民用无人机摸排登记工作的通告,并调取全县无人机网购记录进行筛查核对,初步登记民用无人机201架。经回访,辖区无人机品牌与序列号、持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规范,飞行活动备案数同比上升46%。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无人机“坠箭”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新型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该类新型狩猎方式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突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底线。法检两院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既严厉打击低空智能化非法狩猎新型违法犯罪,又同步推进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全方位弥补生态资源损失,实现个案惩治、生态修复、行业规制、社会引领的多重治理效能。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单位不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保护传统村落



【基本案情】

修水县朱砂村、箔竹村分别于2014年、2016年入选第三批、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近年来,两处传统村落因年久失修,村落环境和历史风貌保护不够到位,存在毁损隐患。2025年3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某单位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监管,对隐患问题进行整改。相关单位对箔竹村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朱砂村隐患问题仍然存在。

【诉讼和裁判情况】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单位依法全面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朱砂村隐患。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组织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庭前会议,引导行政机关正视履职不足问题。相关单位积极整改,通过全面排查、增设消防设施、清理村落环境、修缮隐患建筑等方式进行专项整治。2025年8月,修水县法检两院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开展现场整改评估,确认案涉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因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作为人与自然长期共生形成的乡土聚落,是人居环境和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生态、文化双重价值。针对传统村落管护不善、年久失修等问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引导行政机关正视履职不足,主动纠错整改;通过联合评估、公众参与等方式跟进监督,推动传统村落得到系统保护。



某公司及胡某江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案——以民事公益诉讼保护鄱阳湖湿地



【基本案情】

2023年底至2025年3月,某公司、胡某江、胡某剑、陈某言违反湿地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违规占用鄱阳湖湿地经营马术、越野摩托车等项目,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和越冬候鸟栖息环境。经鉴定,当事人占用湿地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湿地植被破坏,对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损害,相关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为29742.5元,所需的修复费用为41082.6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四被告停止在鄱阳湖湿地内经营,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失29742.5元,在合理期限内对破坏的湿地开展生态修复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1082.6元。

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调解,四被告接受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组成部分,也是亚洲最大的越冬候鸟栖息地,被称为“长江之肾”。鄱阳湖退水后,大面积的湖底和洲滩露出,很多迁徙水鸟依赖裸露的滩涂觅食,退水后滩涂的生态功能成为其核心功能。马匹踩踏、车辆碾压退水后的滩涂,极易造成植被损毁、土壤板结,破坏湿地生态服务功能。针对行为人违规经营的侵权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切实维护湿地生态环境和越冬候鸟栖息地安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让社会大众明确湿地生态保护法治红线,纠正公众认知偏差,实现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社会普法教育与生态治理的多重成效。

阳光检务 更多>>
工作报告 更多>>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检动态 更多>>
·两会“检”阅 | 熊国钦在九江...
·两会“检”阅 | 熊国钦在九江...
 

主办单位: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67号
承办部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